关于对《上饶市扶助残疾人创业就业实施办法 打印 E-mail
周一, 2009年 06月 01日 15:16

关于对《上饶市扶助残疾人创业就业实施办法

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

 

各县(市、区)残联:

为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,根据市委领导的指示,市残联起草了《上饶市扶助残疾人创业就业实施办法》草案,现向你们征求意见,请各县(市、区)残联提出宝贵意见。如有修改意见,请于200962日下午600前将修改意见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市残联办公室,并注明具体修改的条款、页码。

传真:822436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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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饶市残联

200961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上饶市扶助残疾人创业就业实施办法

征求意见稿)

第一条    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,拓宽残疾人

就业的渠道,更好地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,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,构建和谐上饶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、《残疾人就业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,各地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。

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,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,并持有全国统一核发的《残疾人证》的残疾人均享受本办法。

第四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,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,履行公民义务,发扬乐观进取精神,自尊、自信、自强、自立,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。

第五条 上饶市残疾人联合会受市委、市政府委托,管理残疾人事务,开展残疾人工作,负责对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第六条 机关、社会、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就近、就地、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的原则,多渠道、多层次、多种形式地安排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。

第七条 努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,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,在社区实现就业。

第八条 各级残疾人机构要与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,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专门窗口,将本地所有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免费办理求职登记,免费咨询,免费求职指导。尽可能收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信息,优先推荐就业。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,各级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要提供方便,积极安排培训,劳动保障部门在培训经费方面要特事特办,给予特殊优惠政策;对需要参加技能鉴定的残疾人,劳动保障部门要优先免费安排参加。

第九条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。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,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允许边开业边办照,三年内一律免收开业登记费、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;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至2011年12月31日止,就近为残疾人创业登记注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,对符合条件、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注册登记;当场不能办理的,跟踪服务,抓紧办理。税务部门对凡从事个体经营(除建筑业、房屋中介、桑拿、按摩、网吧、氧吧外)残疾人,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,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;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,免征营业税;对残疾人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;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,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%加计扣除。其它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
第十条 鼓励残疾人在农村开展种养业。凡以种养业为主要生活来源,且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(含20亩),或年养禽1万羽以上,或年养猪200头以上,或年养羊100头以上,或水产规模在30亩池塘以上的,其用于种养业的担保贷款,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内,由市政府给予贴息,贴息年限为二年。

第十一条 加大对残疾人创业资金扶持力度。残疾人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且自筹资金不足的,只要有明确的经营项目,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,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中心予以受理,享受全额财政贴息,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,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,到期确需延长的,可展期一次。对残疾人创办的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获得贷款可享受100万元额度以内的50%财政贴息。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,自创办之日起,二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,三年内免交物管费、卫生费、治安费。

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、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,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,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。岗位补贴标准为:每人每月200元,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。用人单位支付残疾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
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在下岗分流中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。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

残疾职工,非因单位撤销、解散、停产、破产,一般不得安排下岗。

第十四条 凡吸纳原从事“残疾人专用车”客运的残疾人就业的企业,由各县(市、区)政府给予补贴。

(一)       企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,按实际招用

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。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残疾人缴纳的养老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,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,最长不超过3年.

(二)       企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,按实际招用

人数给予岗位补贴,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,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,最长不超过3年。安排就业后,应按月支付工资,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
第十五条 取缔现有无证占道经营的擦鞋摊点,由城管部门定点后,优先提供给原从事“残疾人专用车”客运的残疾人持证、统一着装经营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。